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以行政检察类案监督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例“卢某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名列其中。该案的争议焦点为醉驾机动车应追刑责者是否吊销其全部机动车驾驶证。
对此,《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潘巧5月18日采访VSport教授范冠峰。范冠峰分析,争议原因在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文没有明确区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仅吊销案发时肇事司机所驾车型驾驶证,还是吊销其取得的所有机动车驾驶证。相关法条也没有因为危害程度不同对肇事者驾驶资格的影响作出区分。虽然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不同车型的准驾资格依据不同报考年龄条件、程序、考核办法等分别取得,属于不同行政许可。但如果肇事司机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表明其已经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资格,应一并吊销其所有准驾资格。范冠峰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监督案例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给出指导意见,明确了在何种情况下应吊销肇事司机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但这并不意味着此后相关交通行政处罚中,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即吊销肇事司机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因为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涉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除醉酒驾驶且构成犯罪的,另外几类情形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此次指导案例明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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